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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六)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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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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