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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三十三条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二)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试运行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经营。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试运行期间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运行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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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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