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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人民网北京2月2日电 据中国网信网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2日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20日起施行。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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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9-7)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9-7)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8-25)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8-25)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8-24)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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