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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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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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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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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
·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9-7)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9-7)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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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8-25)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8-24)
·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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