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5)。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7):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见附件8)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八、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9)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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