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
九、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十、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人提交的《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作出。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实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十三、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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