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5)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清单
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中央统一制定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并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等。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其他为5∶5。
2.免费提供教科书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地方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中央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各地区均为5∶5,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中央统一制定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学生资助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制定资助标准。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分担比例统一为8∶2;第二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第二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与就读地区分担比例一致,分别为5∶5、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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