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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
  第五十六条 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交通一卡通退换机制。
  如持卡人申请退换的交通一卡通存在不完整交易的,持卡人应当在处理完不完整交易后,申请办理退换业务。
  第五十七条 未收取押金的交通一卡通,如能正常读写信息,原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应当为申请退换的持卡人办理余额退还业务。
  收取押金的交通一卡通,按如下办理退换业务:
  (一)对于外观完好,且能正常读写信息的,原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为其办理押金和余额退还业务,并将其交通一卡通收回。
  (二)对于不能正常读写的,持卡人应当自最近一次交易日起60日内,向原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申请换领交通一卡通或退还余额和押金。原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三)对于不能正常读写、超出一定时限且原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无法对持卡人交易信息进行查询的,可为持卡人办理押金退还业务。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建立交通一卡通服务机制,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持卡人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应当组织建立全国交通一卡通服务机制,协助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解决异地使用问题。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运输企业应当参与全国交通一卡通服务机制建设。
  第六十条 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应当建立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监测和统计制度,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情况。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及商用密码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使用交通一卡通商用密码,推动国产商用密码应用,落实业务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护责任,保障交通一卡通信息安全。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交通一卡通密码安全管理。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承担密码使用的安全责任,由于密码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自主运行、安全可靠的交通一卡通业务处理系统,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确保交通一卡通相关业务系统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一卡通购买人和持卡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和滥用,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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