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经营风险监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如出现经营风险,应当及时上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持卡人利益受损。
第六十六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如发现交通一卡通有伪造、相关数据泄露或系统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查找原因,评估影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
对于伪造交通一卡通或造成数据泄露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其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不完整交易”,指持卡人在需要完成进出站或上下车两次刷卡消费时,缺少其中一次刷卡数据的交易。
(二)“结算预存资金”,指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向各级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机构缴存的用于账务结算的资金。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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