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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11)

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第七十三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四)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六)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公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七)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据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制定公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十四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布加入本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和从业人员名单。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便于公众查询保险公估人的备案情况、经营范围、诚信记录、行政处罚等事项及其从业人员所属保险公估人、授权范围、诚信记录、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公估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公估人及其保险公估业务活动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公估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公估人的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

第八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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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1)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24)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4-2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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