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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14)

第九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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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1)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24)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4-2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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