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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

(五)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七)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根据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或经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质检总局负责)

(八)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质检总局负责)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研究推进智能电梯信息安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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