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3)

(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质检总局负责)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质检总局等负责)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使用与管理负责,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质检总局负责)

(十一)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质检总局牵头,工商总局等负责)

(十二)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保监会、质检总局等负责)

(十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全面提高中国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政策保障。

推动制定电梯相关法规,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质检总局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