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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3)

(三)推进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改革。

1.改革工程监理管理体制。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2.改革设计类等资质、资格管理。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3.改革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监管模式,扩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免于考核外国业务背景。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4.改革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对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乙级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

5.改革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四)推进交通运输改革。

1.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对道路班线客运审批,允许多家企业经营同一条线路,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模拟线路公司”的客运班线,适当放宽发车时间和班次限制,由运营企业会同客运场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探索市内包车客运服务新模式,引导并规范定线包车等特色业务。优化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模式。

2.改革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改革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改革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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