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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4)

改革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改革港口经营审批。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6.改革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和监管。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五)推进商务改革。

改革典当行许可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六)推进农业改革。

1.改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改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3.改革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七)推进医疗卫生改革。

1.改革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3.改革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5.改革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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