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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
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总体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含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
(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十八条 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



第四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在任务合同到期90日前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同意,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
对于需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做好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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