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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18〕1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头实施、各负其责。
  (二)推进共享,有序公开。教育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开教育数据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有序开放公共教育数据资源。
  (三)规范程序,保障安全。明确教育数据各环节的管理程序,做到教育数据管理全过程有规可依。依托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教育数据共享与公开安全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教育数据资源安全。
  第五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负责单位为相关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教育数据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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