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教育数据的共享。包括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间教育数据的共享,教育部和其他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所有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依双方协议提供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不予共享数据是指不宜提供给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
  第十七条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教育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 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的数据一致。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需共享数据时,应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共享各类数据的基本流程如下: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教育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签订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获得的共享数据仅限内部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提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使用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四章 数据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公开,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公开教育数据。教育数据资源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种类型。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确定本单位教育数据的资源公开属性,并及时做好数据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开数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动公开类数据均应通过公开平台开放数据资源,并可通过年鉴、光盘等专门出版物形式公开数据。依申请公开类的数据资源,应依据《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提供。
第五章 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实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教育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公开类型、公开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资源共享、公开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和统一标准,编制、审核、发布本部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发展规划司,由发展规划司汇总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形成《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 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制度,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如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与公开的教育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及时纳入到《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第三十一条 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新设立教育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应在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前预编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纳入《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数据资源共享、公开平台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设立统一的教育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用于支撑教育数据的共享交换,管理《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平台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和管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