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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六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由负责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结果报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数据采集与存储
  第七条 采集教育数据需按规定程序批准。
  教育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采集教育数据,均应经过充分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集数据与已有教育数据的关系,数据采集机制、经费保障等。
  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将论证材料报发展规划司审核,由发展规划司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部机关各司局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与统计调查制度应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设立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将系统和采集数据的论证材料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系统采集的数据指标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八条 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学校的承受能力,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第九条 因工作职能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在有效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并由发展规划司报国家统计局撤销备案;已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自行撤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需要撤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 教育数据的采集要遵循国家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自然人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学校(机构)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涉及综合数据指标的应采用我部统一发布的教育统计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不在此列的应将有关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等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十一条 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指标如需变动,应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制定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技术保障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均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存储管理方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在不同地点储存备份,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采集的教育数据,对本部门分管业务的发展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数据监测信息、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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