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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教育数据的共享。包括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间教育数据的共享,教育部和其他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所有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依双方协议提供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不予共享数据是指不宜提供给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
  第十七条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教育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 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的数据一致。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需共享数据时,应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共享各类数据的基本流程如下: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教育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签订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获得的共享数据仅限内部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提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使用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四章 数据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公开,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公开教育数据。教育数据资源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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