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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4)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确定本单位教育数据的资源公开属性,并及时做好数据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开数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动公开类数据均应通过公开平台开放数据资源,并可通过年鉴、光盘等专门出版物形式公开数据。依申请公开类的数据资源,应依据《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提供。
第五章 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实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教育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公开类型、公开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资源共享、公开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和统一标准,编制、审核、发布本部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发展规划司,由发展规划司汇总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形成《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 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制度,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如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与公开的教育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及时纳入到《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第三十一条 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新设立教育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应在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前预编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纳入《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数据资源共享、公开平台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设立统一的教育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用于支撑教育数据的共享交换,管理《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平台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数据资源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维护。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共享平台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其他政务部门可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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