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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设立教育数据资源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数据服务。公开平台应按照国家互联网及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和管理。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教育数据资源。
  第三十五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保障工作,并按照《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和公开平台提供相应的教育数据资源。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共享平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工作和教育部教育数据公开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涵盖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等全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数据风险评估,确定数据共享、公开类型,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共享平台和公开平台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教育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数据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教育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教育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共享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数据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教育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准与检查监督工作,并对核准与检查监督项目或系统发出通知单。
  第四十一条 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申请项目和系统,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正在运行实施的项目与系统,如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按检查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对经反复催促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在部内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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