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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农发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备案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报账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修建田间道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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