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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网络信访工作平台,运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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