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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6)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即时受理并办结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办结;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和意见书的以外,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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