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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7)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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