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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公告


2018年第30号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质检总局2017年第115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检疫处理单证及流程管理要求

(一)对涉及“附件1”中检疫处理对象为“运输工具”、检疫处理指征为“3、进境汽车”和“4、装载动物的出境汽车”的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依据便利通关的原则,在做好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对检疫处理单位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简化检疫处理流程,免于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疫处理单位免于逐车提交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

除《规定》第八条“除外”的情况和上款所列情况外,对其他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处理指征,在查验前就明确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如废旧物品等)。

(二)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拟制《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做到内容完整、用词准确。《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抬头应填写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处理对象应具体明确,涉及集装箱的应备注需要处理的集装箱号;处理原因应对应检疫处理指征;处理方法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明确指定。

(三)检验检疫人员可以现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但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空白证单领用、核销等手续。

(四)对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过计算机系统电子化推送,且符合业务过程无纸化和签证电子化管理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不再出具纸质《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五)在实施审单放行过程中,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该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

二、《规定》附件1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有关说明及实施要求

(一)附件1中的“动植物疫区”同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动态更新)”中的疫区。

(二)动物产品的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的定义执行。

(三)进境动物产品的有关检疫处理按下列要求实施:

1. 对装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容器(含集装箱,下同)、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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