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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公告(2)

2. 对装载动物源性饲料(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生的宠物食品)的容器实施消毒处理;现场发现包装破损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3. 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肠衣等),如发现货物出现腐败变质,或集装箱内发现禁止进境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4. 上述检疫处理工作由具备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按规定在口岸或目的地实施。

(四)对进口中药材,如发现货物出现腐败变质,或集装箱内发现禁止进境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五)检疫处理对象“运输工具”的检疫处理指征“5、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和检疫处理对象“容器”的检疫处理指征“2、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其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供拆解的废旧船舶对应的检疫处理指征和处理方式如下:

检疫处理对象
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
处理方式

进境供拆解的废旧船舶
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
动物、动物产品:化制、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废旧船舶:熏蒸或喷洒消毒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的,
有害生物: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粉碎处理
废旧船舶:熏蒸或喷洒消毒

发现禁止进境物的
禁止进境物:销毁处理
废旧船舶:熏蒸或喷洒消毒


(七)附件1中的部分处理方式如:销毁、焚烧、化制、深埋、脱毒等,不在《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6年第181号令)规定的检疫处理单位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业务范围内。上述检疫处理业务根据相应产品的管理办法或工作规范实施,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定》附件2卫生检疫处理指征有关说明及实施要求

(一)检疫处理对象“交通工具”的检疫处理指征“船舶压舱水病原微生物超过国际公约的要求”,其中的“国际公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对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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