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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2)
  五、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
  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指导各地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七、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月—6月)。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部门证照事项提出信息采集需求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工商部门修改补充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联合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见附件3)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各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将另行发文,与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省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省“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对于本省已经整合但不属于国家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各省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各部门联合对各地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地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调,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系统开发改造如期完成;建立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部门协同机制,省级各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意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确保从2018年6月底前起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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