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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4)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
  (二)事件调查;
  (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五)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

  第四十条 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
  1.安全立法框架;
  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
  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4.执法政策。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监督;
  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
  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民航局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 安全监管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包括:
  (一)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
  (二)具体运行规章。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三)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四)监察员资质和培训。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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