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3)
因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员需要乘坐飞机的,由押解部门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暂时解除。
五、诉讼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机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宣传工作
本意见的签署单位以及各航空运输(通用)公司、机场公司、民航有关协会,应当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开展民航信用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利用“诚信活动周”“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介绍宣传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帮助广大社会公众熟悉并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中 央 文 明 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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