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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4)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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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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