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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

  (二)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

  (三)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四)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提供下列必要条件:

  (一)介绍与涉案专门性问题有关的情况;

  (二)提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等案卷材料;

  (三)明确要求协助或者提出意见的问题;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接受指派、聘请参与办案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十七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上述费用从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保守参与办案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并及时退还参与办案中所接触的证据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接受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现重大过错,影响正常办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停止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并从推荐名单库中除名。必要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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