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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2-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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