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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库管理工作的意见(2)
  (二)严格资金支付管理。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划分标准,合理选择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行为,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项目外,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三)从严控制财政资金归垫行为。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归垫。确需归垫的,各单位应在《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垫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违规自行垫付资金。

  (四)高度重视对账工作。各单位应认真开展国库对账工作,加强与代理银行、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保障单位、代理银行及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四、切实加强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

  (一)加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各单位应切实加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加强对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和附属中小学零余额账户的监管,确保所属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

  (二)严格资金存放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的综合效益。

  五、深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按规定的缴库方式和时限及时足额上缴,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六、进一步强化国库管理工作的考核监督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国库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国库资金全过程管理,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单位在国库资金管理中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健全考核机制。教育部将强化对各单位国库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将作为单位财务管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将作为财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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