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
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对《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号附件5)进行了修订。现将《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日
附件
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邮政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使用邮政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安排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等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邮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打捆下达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打捆方式下达的给予投资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提升邮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并结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六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应纳入国家批准的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933 号)等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初步设计经国家邮政局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后,由国家邮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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