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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七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五年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目标、支持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责任分工、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五年工作方案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时对项目进行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八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国家邮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支持方向;
(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三)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落实开工建设条件;
(四)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支持方向和五年工作方案;
(二)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五)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于每年 7 月底前(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 是否符合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 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 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四) 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
(五) 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提出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要求,明确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国家邮政局收文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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