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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四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应在收文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抄报国家邮政局,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计划申请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实施建设和组织运营。要每月10 日前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等数据,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筹资方式。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一年以上未开工或无法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情况和原因,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一) 直接安排投资项目需调整的,由国家邮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情况依法进行调整;
(二) 打捆下达投资项目需调整的,如调整后项目仍属原打捆专项且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变的,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国家邮政局调整,调整结果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调整后项目不在原打捆专项中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三) 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及时删除原项目,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备,并按要求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加载相关信息。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中央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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