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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进展填报情况的审核把关,及时对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备案)、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7〕2276 号)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四) 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12月 31 日。《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 号附件 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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