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2)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