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3)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