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3)
33.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石浩田、陈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
34.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与阳朔县玉山居客栈、张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
35.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
36.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
37.重庆市足下软件职业培训学院与毛志刚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
(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垄断及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38.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
39.王丹阳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40.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1.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42.刘长寿、周闻涛、刘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80号行政裁定书〕
43.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6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46.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174号行政裁定书〕
47.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其他行政案件
48.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钟传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
50.陈奕泉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书〕
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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