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7)
  【典型意义】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除体现了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应秉持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基本原则外,其特殊之处在于,除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外,奋力公司还实施了大量涉知名企业与知名人物的商标抢注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本案裁判在关于赔偿数额确定一节中,全面、详尽论述了确定12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了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本案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8.“博Ⅲ优”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王腾金、刘振卓、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博Ⅲ优273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共有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简称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博ⅢA亦获植物新品种权,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博ⅢA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2003年11月2日,博白农科所与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签订《品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即2003年协议),博白农科所将“博Ⅱ优815”、“博Ⅲ优273”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家使用开发。2007年11月16日,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订《协议》(即2007年协议)约定,博白农科所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博Ⅱ优815仅限于广东区域),中升公司继续享有博Ⅲ优273的使用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只限广东区域)的品种权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否则应赔偿中升公司相关损失。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03年协议终止执行。2008年1月7日,博白农科所授权中升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博ⅢA仅用于配组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不得作其他商业用途使用。授权起止时间从2008年1月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根据中升公司的授权和“2007年协议”的约定,经营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品种。2011年11月2日,中升公司分别致函中正公司、博白农科所,决定从2011年11月2日起终止对中正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已退出市场)的授权,有关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为中升公司独占所有。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再向中正公司提供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的不育系、恢复系。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中升公司主张中正公司在2011年11月2日之后仍委托他人生产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正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中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博ⅢA、博Ⅲ优273两个植物新品种因未按规定交纳年费于2013年11月1日公告终止,于2014年12月4日恢复权利;于2015年11月1日因未按规定交纳年费又公告终止。一审判决认定博ⅢA、博Ⅲ优273这两个植物新品种权仍然有效与本案事实不符,中正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当事人均认可的亩产量、销售价格以及中正公司认可的生产面积;因中升公司突然中止授权而使中正公司不可避免遭受的损失;侵权持续期间;涉案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以及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具体情节。据此,二审法院酌定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中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同时涉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此外,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有可能间歇性地处于终止状态,这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本案裁判充分考虑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特殊因素,对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作出了正确认定,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指引意义。
  9.“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俊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公司,即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五金交电、涂板、反光护栏。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俊超以宋翔名义参与办理睿欣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睿欣公司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多笔交易客户重合,宋俊超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账户取款多次。反光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俊超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宋俊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反光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其中“品种”“规格”“数量”能够说明客户的独特需求,“成交日期”能够反映客户要货的规律,“单价”能够说明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和价格成交底线,“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上述经营信息涉及的客户已与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宋俊超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可以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综上,可以认定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宋俊超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其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但仍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且与睿欣公司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睿欣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宋俊超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宋俊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睿欣公司已变更为睿明特公司,故侵权责任应由睿明特公司承担。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1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