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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落地实施,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提升进出口陆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TIR运输是指持有由《TIR公约》缔约国担保、发证机构发放的TIR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称TIR证持证人),根据《TIR公约》规定的TIR运输程序,将TIR证列明的货物从启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的行为。

  二、从事TIR运输的车辆(以下称TIR运输车辆)应当取得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并悬挂TIR标识牌。

  TIR运输期间,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应当在其列明的有效期内。

  三、我国TIR运输的担保、发证机构为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道协)。

  我国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发证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汽车运输研究中心。

  四、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

  五、TIR证持证人开始TIR运输前,应当通过TIR电子预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TIR证电子数据,并在收到海关接受的反馈信息后,按照《TIR证使用手册》(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填制TIR证。

  六、TIR运输车辆到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TIR证持证人应当向海关交验TIR证、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

  其中,TIR证向启运地海关交验之日,应当在TIR证首页显示的TIR有效日期之内。

  七、经启运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无误、施加海关封志,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开始TIR运输。

  经出境地、进境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及海关封志无误,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继续TIR运输。

  经目的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及海关封志无误,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结束TIR运输。

  八、不具备加封条件的长大笨重货物,TIR证持证人应当在开始TIR运输前,将包装单、照片、绘图等辨认所载货物所需的材料附在TIR证首页内侧上。

  九、TIR运输期间发生货物装卸的,相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现行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管理规定,向海关传输装载信息、到货信息等。

  十、TIR运输货物因故不再运往目的地,或经海关验核TIR证号无效,需要中止TIR运输的,TIR证持证人应当按照现行进出口或过境货物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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