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

  十一、邻国的出境地海关未予结关或结关手续不当,进境地海关要求TIR证持证人补办相关手续的,TIR证持证人应当返回邻国的出境地海关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TIR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相关禁限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查验作业,并按照海关要求做好相关情况说明工作。TIR运输货物不得包括HS编码为22.07.10、22.08、24.02.10、24.02.20、24.03.11和24.03.19六类酒精和烟草产品。

  TIR证存在非中文方式填制内容的,TIR证持证人须提供相关翻译文件及真实性的承诺书。

  TIR运输过程中遇有突发情况的,TIR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十三、TIR证持证人需变更TIR证有关内容的,应当在划去有误之处、补上所需内容、签章确认无讹后,交海关验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

  十四、TIR运输发生未按规定时限过境运输出境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涉及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TIR证持证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

  十五、TIR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TIR证持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TIR运输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TIR证持证人应向海关办理TIR作业结束和进口报关手续;因不可抗力遭受毁坏或灭失而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六、中国道协收到海关委托其向TIR证持证人发出的违规通知(通知包括TIR证号码、海关接受TIR证的日期、发出通知的原因,以及TIR证相应凭单复印件等信息)后,应当在3个月内通知相应的TIR证持证人或直接责任人。

  中国道协收到海关发出的索赔声明(声明包括TIR证号码、需缴纳的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款项计算明细、索赔原因、基本情况说明,以及TIR证相应凭单复印件等信息)后,应当在声明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将要求款项交至指定账户。

  十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TIR公约》和现行国内法律法规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TIR证使用手册.tif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580943/2018041715170395145.tif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