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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聚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主要任务,结合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促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前期推荐到我局、经审核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备案联盟”)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一)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备案联盟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建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要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注重公益性质,着眼加快成员内部之间的知识产权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备案联盟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定期总结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备案联盟会员大会换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单位变化、重大活动组织等有关信息。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联盟有组织管理散乱、涉嫌违法乱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取缔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撤销备案。

  (三)加强日常活动管理。未经批准,备案联盟不得擅自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党和国家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备案联盟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名义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开展活动。备案联盟开展的各类工作,原则上限定于成员单位内部之间,经批准对成员单位外对象开展活动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备案联盟之间不得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四)积极进行登记注册。备案联盟要根据自身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民政、市场等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批复有关材料经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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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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