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

  (二)降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除网络化运营的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外,其他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频率占用费标准及各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2018年4月1日之前应交未交的频率占用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8年4月19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