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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五、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六、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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