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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学位〔2018〕17号


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五、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应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要根据《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制订本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六、高等学校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所确定的本单位自主审核程序应规范、科学、透明,必须包括以下环节: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管理部门初步审核、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校内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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