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8〕70号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试点企业应当于终止经营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