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
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由海关公示作废。
十、《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7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Ⅹ年Ⅹ月Ⅹ日至Ⅹ年Ⅹ月Ⅹ日)、许可机关。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类别、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处罚机关。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二)海关失信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企业名录(海关实施的联合惩戒)。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联合惩戒有效期(自Ⅹ年Ⅹ月Ⅹ日至Ⅹ年Ⅹ月Ⅹ日)。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激励企业名录(海关实施的联合激励)。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